關於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現印發施行。
此批頒布的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係重新修訂,原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廢止。
附件: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目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目錄
職業編碼 職業(工種)名稱 備註
3-03-02-01 電信業務營業員 2011年修訂
3-03-02-04 電信業務員 2011年修訂
3-03-03-01 電信機務員 2011年修訂
3-03-03-06 通信網絡管理員 2011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