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經研究,現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産”稅目註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採、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