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鄧女士:我于2004年開始直至現在,在北京的一家外企工作,單位給我繳納了社會保險。2012年初,由於公司撤資,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勞動合同解除後,我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如果可以,那麼領取後對我再就業後的其它社保的續繳有沒有影響?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您屬於外埠城鎮戶口人員,在北京市企業工作,並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外省市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時,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使用外省市人員的證明和《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到參統的社保中心為其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轉移或者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外省市城鎮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後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保中心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經辦失業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按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繼續在北京市就業或者失業的,由社保中心為其開具繳費證明;對失業的,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準,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通過銀行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
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的規定,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北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累加計算,也就是您在原單位的繳費年限與您重新在本市就業後的繳費年限累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