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海市經濟條件困難的家庭來説,有關方面2月27日發佈了兩個利好消息: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從4月1日起,分別提高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從4月1日起,上海市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准將從1280元調整為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額高於去年的1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1元調整為12.5元。這是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上海市第19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旨在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4月1日起,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將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將調整為每人每年5160元(平均每月430元)。這是1993年上海市建立低保制度以來,城鄉低保標準調整金額最多的一次,其中城鎮低保標準每月提高65元,增幅為12.87%;農村低保標準每月提高70元,增幅為19.44%。這將有助於縮小城鄉低保標準之間差距,從而較好地保障城鄉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
有關方面在解釋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時指出,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如果加上個人最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同口徑比較,上海市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仍為全國最高。此外,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對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