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從江西省發改委獲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江西省實際,江西省對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作出調整,其中,職工因工傷致殘或患職業病申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申請省級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據了解,江西省勞動能力鑒定範圍為:職工經工傷認定後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中,職工因工死亡後對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延長停工留薪期、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工傷復發確認的按300元收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申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每人次500元。委託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執行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上述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收取範圍為: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費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支付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