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發改委(物價局)獲悉,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天津市道路客運班車每人每公里加收燃油附加費0.015元。
經市政府批准,2011年9月20日,天津市建立了道路客運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以2010年12月22日調整後的0號柴油價格每升6.68元作為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的啟動點,當0號柴油價格每升上漲達到或超過0.35元時,即可加收燃油附加費每人每公里0.005元,依此類推。2012年3月20日,0號柴油已上漲至每升7.85元,高於油運聯動機制啟動點每升1.17元。
據悉,天津市由道路客運站代收燃油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按照旅客計費里程計入班車客運票價,其計算公式為:燃油附加費=單位燃油附加費金額×旅客計費里程。採取計算機售票方式的客運站,應在客票上明確標注加收的燃油附加費金額。未實行計算機售票的客運站,應在客票上加蓋“內含燃油附加費x.xx元”的標記。道路客運站要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應嚴格執行《關於規範我市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的通知》規定,加收燃油附加費後要向價格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票價。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農村道路客運價格不做調整。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搭車”加收燃油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