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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快遞行業四類“霸王條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5日 09時4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4月4日專電(記者 康淼)福建省寧德市消委會近日發佈消費提示:隨著網絡購物的發展,快遞物流業發展迅速,但目前我國在快遞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快遞公司經營不規範的行為較普遍,快遞行業的消費糾紛也越來越多,消費者要警惕快遞行業四類“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之一:快遞延誤不賠。

    據寧德市消委會介紹,該條款規定“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快遞公司的經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之二:可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

    寧德市消委會表示,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其內容。其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類的物品,快遞企業有權進行查驗,但是這種權利不是問題條款所説的“絕對權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權利。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並且這種查驗是快遞公司的義務,如果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法律責任。

    霸王條款之三:任意擴大“不可抗力”免責範圍,或不經平等協商,任意設定免責事由。

    這些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不提示寄件人相關限制內容,或者用極小的字體矇混過關。寧德市消委會認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問題條款所列的事項,並非都屬於不可抗力,即使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規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責任;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向相對方提示和説明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霸王條款之四:限制索賠期限。

    屬於這類條款的有:“請於收件之日起30日內查詢和索賠,逾期則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須于寄件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並附相關之證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後30天答覆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寧德市消委會認為,快遞用戶有索賠權。其次,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法定時效內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長期20年3種,沒有規定快遞業索賠權適用短期訴訟時效。快遞公司如自行設置索賠期限,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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