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與“定”一字之差,葛女士被海淀法院判令其退還購房人2萬元“訂金”。
沈女士説,她有意購買葛女士的房子,但看房需先交2萬元訂金,看完房如果不買就退還。交錢看房後,沈女士覺得不是很理想,要求葛女士把錢退給自己,但遭拒絕。對此,葛女士辯稱,沈女士本來要買自己的房屋,並約定好購房款為148萬元,2萬元屬於先行支付的“定金”,沈女士後來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支付房款,所以自己有權不退定金。
法院查明,葛女士向沈女士出具的收條寫明:今收到買房訂金款人民幣貳萬元(購房總款壹佰肆拾捌萬元,房屋産權清楚)。關於收條上為何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葛女士説,自己不是專業人士,不知道二者區別。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葛女士在收條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所以案件不能適用定金原則。據此,法院判決要求葛女士退還“訂金”。(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王婷 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