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5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2003年8月起實施的舊版相比,新版細則服務性更強,並新增華僑人員在京申請生育服務證的辦法,明確如華僑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國內定居,可在京申請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
2006年北京市修訂了《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增加了申請隨男方在京辦理《生育服務證》的有關規定,實施細則也相應修改。
從市人口計生委了解到,舊版細則更注重“程序”,在提到辦理《生育服務證》及新生兒入戶手續等工作時多用“相關手續”等較為含糊的字眼,具體辦理時,部分市民甚至需要跑多次才能把手續辦齊。
針對這些情況,新版細則更注重服務,明確各種手續和條件,方便當事人辦理。
新版細則第八條新增華僑申請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的情況。
依據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北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於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由北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新細則中第七條中明確,夫妻一方為北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時,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請人應當提交定居證明、護照、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
新細則對夫妻雙方均為北京戶籍,新生兒隨父入戶也有詳細規定。
依據規定,雙方戶口均在北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後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