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海南省物價局公佈了海南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從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試行居民階梯電價,階梯電價的電量分檔劃分為夏季標準和冬季標準,每個標準按月用電量多少分三檔執行不同電價。
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是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的重要舉措。該制度兼顧效率與公平,運用價格杠桿,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行為,鼓勵節約用電、合理用電,這對於海南省國際旅遊島建設和綠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月15日,海南省在海口市召開了海南省居民階梯電價聽證會,會後,省物價局認真研究了聽證會參加人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兼顧各方面利益,結合海南實際情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階梯電價實施方案。
據了解,調整後,將階梯電價的電量分檔劃分為夏季標準和冬季標準。夏季從4月至10月(共計7個月),冬季從11月至次年3月(共計5個月),夏季第一檔月用電量220度(含)以內,第二檔月用電量221—360度(含),第三檔月用電量在361度(含)以上;冬季第一檔月用電量160度(含)以內,第二檔月用電量161—290度(含),第三檔月用電量291度(含)以上。第一檔電價維持現行電價標準,第二檔每度加價0.05元,第三檔每度加價0.3元。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月每戶設置10度免費電量,實行即徵即退的辦法。合表居民用戶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每度加價0.0212元。
實施範圍為海南電網公司直接抄表收費管理到戶的“一戶一表”城鄉居民用戶。由物業小區報裝抄表收費的用戶為合表居民用戶,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主要包括學校、公共路燈、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福利院、敬老院、非營利性寺廟和教堂、公益廣告、住宅小區公共照明以及電梯、消防等用戶。
在對“戶”的認定上,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産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産證明的,以供電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電表為單位。對於一“戶”內多個家庭合住的用戶,若在執行過程中費用確實增加太多,可向當地供電部門反映,由供電部門進行甄別,符合條件的可分線分表計量後作為多戶處理,或按照合表用戶電價執行。居民用戶執行階梯電價應按供電企業抄表週期執行,供電企業抄表週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張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