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出臺《遼寧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辦法》,以嚴厲打擊傳銷活動,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傳銷違法行為,協助執法機關及時查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辦法》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是受理傳銷舉報的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認定、處理傳銷案件;明確本辦法所稱舉報人為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實名向執法機關舉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禁止傳銷條例》的傳銷行為並經執法機關調查屬實的自然人。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採用實名制,並如實登記聯絡電話、住址;凡屬匿名舉報的,應留下舉報人具體聯絡方式,在結案後提出獎勵要求,並能證明與匿名舉報人確屬同一人的,按實名舉報人對待。
同時,《辦法》明確對下列傳銷行為的舉報給予獎勵: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辦法》規定,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情況,舉報分為三個等級,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舉報人的獎勵標準,最高獎勵1萬元,最低為100元;同時規定執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對舉報人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信息要嚴格保密,如發生泄密事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