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淹、房屋漏水……“7·21”特大自然災害過後,不少業主在網上曬出自家受損的慘狀,並提出物業應該對此負責。房山法院法官盧濤表示,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受損,則不能以暴雨屬於不可抗力為免責藉口。
很多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損失,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盧法官指出,特大暴雨確實屬於外來、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業作為專業的管理機構,應該可以預見雨季可能危及業主利益的情形,並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保護義務,否則,暴雨不能成為物業的免責藉口。但是,盧濤也指出,業主不能一味依賴物業採取措施,當災害發生後,業主本身也應積極自救,儘量減少或防止損失,並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開展必要的應對措施,如組織人員放置沙袋,使用抽水設備或者組織人力排水等;物業公司應進行力所能及的搶險救災活動。如果災害發生後或者接到業主通知後,物業仍然消極應對,沒有採取一定的措施,減少損害或者避免損失擴大,導致業主受損的,物業應當在合理範圍內賠償。
盧濤同時提醒業主,一定要注意留存證據。發生災害後,業主應保留與物業公司溝通的錄音、錄像資料。同時,業主應關注物業公司平時對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工作,例如對小區下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清理、疏通和維護等工作,業主應蒐集物業公司在這方面的相關記錄。而且,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發生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産安全或者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公司應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立即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如果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還建議物業公司應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在此類事故可能發生時,及時通知業主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例如在可能發生暴雨時,通知業主將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車移至安全位置等,從而減少或防止業主財物損毀。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業主就不能要求其在事故發生後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