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季節,空調維修和安裝進入高峰。近期,空調室外機支架超齡服役致空調室外機墜落傷人事件在全國時有發生。海淀法院提醒,空調室外機墜落致害屬於典型的“高空墜物”侵權行為,使用人也要承擔責任。
據有關機構調查,我國首個空調安裝高峰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當時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支架如今已到了“退役”年齡,但空調業主即使發現空調室外機支架銹跡斑斑,也很少會對其進行維護與更換。
《侵權責任法》第85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空調室外機墜落致害屬於典型的“高空墜物”侵權行為,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要對此承擔推定過錯的侵權責任,而不能簡單以空調室外機及支架係他人安裝為由免除責任。
另外,由於我國沒有統一的空調支架器材使用標準和室外空調機放置、安裝工藝規範,空調安裝並未刻意避開樓下的人行過道,也未對支架進行特殊抗壓抗震的實驗。當發生墜落事件後,空調銷售商或廠家往往以其銷售或製造的空調機本身沒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説,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産品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銷售産品的範圍包括主物和從物兩大部分,安裝空調室外機所必需的輔助物件“支架”應屬於從物範疇。空調銷售者除了空調室外機外,還要對支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甚至産品責任。
海淀法院建議空調業主對空調的安裝進行控制與驗收,定期檢查空調室外機及支架的使用狀況,發現支架腐蝕嚴重、有鬆動應及時維修更換,以防室外機墜落損害他人財産及人身權益。(記者 汪丹 通訊員 陳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