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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9月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1日 09時23分   來源:天津日報

    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實施《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蓮喜出席會議並講話。

    7月17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決定於9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依法規範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天津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同志介紹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和武清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分別就做好條例的組織實施及貫徹落實工作作了發言,國家氣象局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也在會上作了講話。

    史蓮喜在講話時指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對條例進行學習宣傳,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建立靈活有效的聯動聯防機制,使“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落到實處。要抓好條例重點內容的落實,抓緊制定好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和有關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及時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切實提高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解讀

    《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2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同志在條例宣傳推動會上對即將施行的條例進行了解讀。

    重大項目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一些氣象災害的預防要求。

    針對防風工作細化了要求,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的同時,要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條例要求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針對天津市乾旱災害、冰雹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條例要求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要根據乾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增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針對天津市雷電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條例對防雷裝置産權人、使用人的職責作出規定,要求雷電防護裝置的産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依法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檢測,從而保證防雷裝置完好有效。

    針對天津市大項目建設多的實際情況,條例明確要求,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天津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項內容。

    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臺

    信息平臺是防禦氣象災害的重要手段。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無償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

    條例進一步明確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發佈制度。條例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佈;必要時,市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發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應急處置措施要向社會公佈

    條例還進一步細化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規範。條例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和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相應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産,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發佈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實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七)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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