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9月5日專電(記者 姜剛)隨著無線電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發展,擅自使用屏蔽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此,安徽省日前出臺《安徽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擅自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器。
對移動通信干擾器的設置使用,《條例》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司法等重要考試,保密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涉密場所確需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器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後,按照批准的發射頻率、功率、時間、地點和屏蔽範圍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
根據規定,擅自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發射頻率、功率、時間、地點和屏蔽範圍使用,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設備,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針對公眾關注的電磁輻射問題,安徽省要求在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內,禁止設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環境標準的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的監測和評估制度,每年向社會公佈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