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提請審議。這是黑龍江省繼1982年頒布《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後,首次上升為地方立法。條例草案中規定了適齡公民可有多種選擇參加義務活動,每人每年義務種植3棵樹,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人將實施行政處罰。各單位和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建檔,個人信用系統將逐步納入公民植樹盡責情況。
據悉,上世紀80年代的義務植樹形式主要是組織適齡公民直接參加植樹活動。隨著城鎮周圍荒山荒地大幅度減少,再延續原來的形式已不現實。此外,已經建設的綠地和樹林需要撫育及管護,這一客觀要求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向多元化轉變。黑龍江省在1982年出臺的《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內容早已經不適應當前義務植樹發展需求,義務植樹的全民性、法定性要求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地方立法進行規範。
2011年,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呈報了關於制定《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的請示。省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2012年立法計劃,確定由省農林委牽頭起草、提報法規草案。
農林委會同法工委及省林業廳、森工總局、農墾總局等部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調研、徵求意見和建議、借鑒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三十條,內容涵蓋了義務植樹工作的各個環節。條例草案中規定,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為本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除喪失勞動能力外的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成為義務植樹的盡責主體。為提高全民義務植樹盡責率,草案中拓展了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可以選擇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綠化勞動以及生態保護方面的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等形式的活動。
條例草案在任務下達和組織管理方面做出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任務下達到本行政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各單位和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建檔,建立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獎勵、統計制度,將義務植樹盡責情況逐步納入個人信用系統。條例草案中突出了義務植樹活動的政府職能作用,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義務植樹盡責率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期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之中。
對於不能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和逾期未完成的適齡公民,條例草案中規定,應當繳納綠化費以資代勞,公民在接到責令完成任務的限期後,還未完成的,應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2倍的罰款。綠化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徵收或者委託相關部門代收後,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收繳標準和收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同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