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後“走佬”怎麼辦?《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23日在廣東省人大網站公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在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方面作出新規定:欠薪後“一走了之”的老闆,將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佈其個人基本信息。
據了解,現行的《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于1996年7月1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修正草案在此前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上一審,委員們提出了不少意見。
欠薪逃匿老闆信息將被公佈
此次意見稿亮點之一便是完善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本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並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欠薪單位不配合將被罰款
相比此前的修訂草案,意見稿增加了針對老闆欠薪逃匿的規定。
第55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通知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員工實施罰款單位或被罰
針對用人單位通過經濟處罰的形式來處分勞動者的現象,該條例一審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該修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相比此前的一審修訂草案,此次意見稿仍然保留了這一條款,並且做了修改。修改後的規定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