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財法[2012] 11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財稅博物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和調整了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其中,取消3項、不再將財政部列為審批部門的3項、合併1項,現予公佈。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精神,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後續監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不斷深化財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推動財政管理方式轉變。
附件: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財政部
2012 年11月6日
附件:
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一)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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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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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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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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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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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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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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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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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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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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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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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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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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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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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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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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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不再作為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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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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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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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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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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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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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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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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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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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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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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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審批時徵求財政部、農業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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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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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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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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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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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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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時徵求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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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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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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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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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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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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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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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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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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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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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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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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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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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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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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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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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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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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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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