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民政廳獲悉,為確保優撫對象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河北省提高了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新的補助標準已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調整後的標準共分10級,具體按照因公、因戰以及因病區分。其中,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分別為37940元/年、36740元/年、35540元/年。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54000元。
城鎮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中央統一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抗日戰爭時期參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54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新中國成立後參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495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305元。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85元。
各地在審核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要嚴格執行撫恤補助金不計入優撫對象家庭收入的規定,特別要將符合條件的孤老優撫對象全部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確保優撫對象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發放生活補貼。(記者 仝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