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發《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暫行規定》,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競聘範圍、條件、程序、方式、監督等相關事宜均作了詳細規定。
按照規定,事業單位新設崗位或者出現崗位空缺,擬從單位內部産生人選的;出現分立、合併或者職能調整,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重新定崗的及其他情形需要實行競聘上崗的,應當實行競聘上崗。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在所屬事業單位範圍內聯合組織競聘上崗。事業單位開展競聘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競聘結果的公示範圍應與競聘範圍一致,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競聘管理崗位除筆試、面試外,需經過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主要考察競聘人員德才表現及其在群眾中的公認度,強調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同時印發了《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及考核結果的使用等相關事宜作出了詳細規定。考核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增加薪級工資,本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一年內不得參加較高等級崗位的競聘。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應當調整其崗位。如不同意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