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蘇省民政廳獲悉,明年1月1日起江蘇省實施的新《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對“分類施保”作了詳細梳理,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歸僑居民、少數民族居民、殘疾人以及大重病患者,每月增發10%-20%保障金。
江蘇省分別於1997年和2005年實現城市和農村低保全覆蓋。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城鄉低保對象近172萬人,城市、農村平均低保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431元、356元。為應對近年出現的新情況,低保新規程突出“分類施保”亮點,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從2013年起,向低保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人、單獨生活的居民、歸僑居民、少數民族居民本人,每月增發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0%的保障金;向重度殘疾人、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腎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人員,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20%發放保障金。
新規程詳細列舉不得享受低保的若干種情形,對原“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等條款作了修訂和細化。例如:人均金融資産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2倍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非因拆遷原因,擁有兩套以上産權住房並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兩倍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享受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或超過標準面積的經濟適用房的家庭,興建或購買非居住用房的家庭,以及裝修住房並裝修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都不得享受低保。此外,對有勞動能力且連續3次拒絕接受職業介紹的,停發低保。規程還對低保金髮放時間及方式予以明確。(唐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