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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規定公佈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承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16日 09時3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5日專電(記者 朱立毅)國家質檢總局15日公佈了《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責任。這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明確,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但銷售者可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依法追償。

    根據規定,家用汽車産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在責任承擔方面,規定明確由銷售者依法承擔。但值得注意的是,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全文為6000字的規定還指出,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依法應承擔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這個規定對生産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義務作了明確,在違反規定時,質監部門等部門除最高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外,還可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根據規定,汽車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仲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依法向質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此外,雙方也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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