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5日專電(記者 朱立毅)國家質檢總局15日公佈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家用汽車産品的退貨條件進行了明確。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規定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向銷售者退貨。
根據這個規定,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此外,如果家用汽車産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産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産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這份規定明確,家用汽車産品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