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發改委、公安廳、住建廳、工商局、環保廳共同制定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施細則》。
再生資源是指社會生産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産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細則》提出,政府扶持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放和推廣,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籌集再生資源開發利用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建設。
《細則》要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縣(市、城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領取備案證明。
《細則》還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建立收購臺賬和廢舊金屬收購業信息系統,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並按照要求實時向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主管公安機關報送信息。(記者 周紅梅 通訊員 張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