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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臺三項便民利民舉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6日 15時34分   來源:吉林日報

  6月25日,吉林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研究出臺三項便民利民新舉措。

  一是2013年7月1日起實行全省異地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省內居民(不包括暫居住在長春市所轄區內的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社保部門出具的在暫(居)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或暫(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在暫(居)住地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證明,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向本地區所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的申請。

  長春市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和未滿16周歲的子女,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配偶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可以在長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暫(居)住在長春市所轄區內的就業和就學的內地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滿16周歲子女,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可以向長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申請。

  60周歲以上內地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暫)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向本地區所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申請。

  二是2013年8月1日起長春市正式受理長春居民申請赴臺個人遊簽注申請。長春市戶籍居民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即可在長春市及所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六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個人遊簽注;本人憑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有效個人遊簽注委託具有赴臺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許可後,六個月內可自行選擇時間從對外開放口岸出境赴臺進行為期15天的自助旅行。

  三是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赴朝、赴俄邊境旅遊異地辦證業務。屆時,來自國內按需申領地區的大陸居民可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複印件,台灣居民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邊境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三個月內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旅遊專用)或普通護照(97-2版)。申請人取到製作完畢的邊境旅遊專用出入境證件後,即可通過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從邊境旅遊線路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參加赴俄、朝邊境旅遊。(李旭東 趙聯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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