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67號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中國貿促會、中國文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的要求,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免徵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徵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登出手續,並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國務院確定的重要任務,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紮實推進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佈取消和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免徵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31項)
外交部門
1、代發電報費
教育部門
2、劍橋少兒英語考試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門
3、菲律賓船員檢查費
司法部門
4、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申請手續費
5、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年檢費
6、涉外、涉港澳臺公證書工本費
交通運輸部門
7、船舶證明簽證費
8、船舶申請安全檢查復查費
9、油污水化驗費
10、海事調解費
11、浮油回收費
12、海岸電臺無線電電報電話費(含船舶電信業務岸臺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3、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費
14、無線電設備檢測費
水利部門
15、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資金由佔用者依法支付給相關部門,不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農業部門
16、海事調解費
商務部門
17、裝船證費
18、手工製品證書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9、企業年度檢驗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20、製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證書費
21、計量標准考核證書費
22、計量授權證書費
23、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費
林業部門
24、綠化費
25、林地補償費(林地補償資金由徵佔用林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給被徵佔用林地單位和個人,不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統計部門
26、統計人員崗位培訓費
煙草部門
27、煙草製品及原輔材料檢驗費
檔案部門
28、利用檔案收費
保密部門
29、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貿促會
30、ATA單證冊收費
中國文聯
31、攝影師預備資格考試費
附件2
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2項)
農業部門
1、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
林業部門
2、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