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下發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統一式樣的《烈士通知書》和《烈士證明書》,同時換發《烈士證明書》。
通知規定,凡2013年8月1日後評定為烈士的,均發放新式《烈士通知書》和《烈士證明書》。《烈士通知書》由烈士評定機關統一編號、填發;《烈士證明書》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編號、填寫,由烈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烈屬頒發。
通知明確,烈屬原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憑所執證書換發新式《烈士證明書》;烈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當地《烈士英名錄》等資料,經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補發新式《烈士證明書》。換(補)發的《烈士證明書》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編號、填寫、登記,由烈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換(補)發。
通知強調,啟用和換發《烈士通知書》、《烈士證明書》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廣大烈屬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安排專門人員認真抓好工作落實。要以啟用和換發為契機,大力弘揚烈士精神,在全社會廣泛營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學習烈士的濃厚氛圍。要結合啟用和換證工作,對烈屬撫恤優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讓廣大烈屬充分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感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烈士通知書
烈士證明書一樣式
烈士證明書二樣式
烈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