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向客戶許以高額收益回報,誘騙購買保險産品,結果卻將錢款捲入自己腰包。類似案件,在上海法院審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呈多發態勢。這是8月19日從上海市多家法院了解到的信息。法官指出,在一些案例中,保險業務員和代理人承諾給付遠高於正常保險産品的收益,其背後往往隱藏著不為人知的風險,最終受傷的是投保人。市民投資理財應保持理性,謹防落入陷阱。
違規宣稱年收益可達10%
業內人士透露,為拓展業務,保險公司除自己的業務員推銷保險産品外,還會和保險仲介開展合作,尋求更多客戶。但一些代理仲介並不在保險公司管理之下,擅自修改産品合同內容、打著保險理財的名義實施詐騙、甚至卷款潛逃等情況時有發生。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保險仲介往往以高額收益來吸引人,實際上是將一些其他産品和保險産品打包出售,存在諸多風險。某些保險業務員向客戶宣稱“自己的保險産品年收益可達10%”,但目前保險産品的固定年收益肯定達不到這個數值,屬於違規宣傳。然而,許多人被高收益誘惑,腦子一熱就掉進了陷阱。
“到我這邊投保吧,比起其他公司每年3%的收益,我這邊的收益有8%!”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祝某虛構了短期高息理財産品,讓20多名老客戶將1388萬元資金轉到她個人賬戶,用於填補保險客戶退費、支付高額利息及個人揮霍。至案發,這筆錢僅剩375萬元,其餘皆難追回。最終,祝某被判刑入獄。
應該“有一顆警惕之心”
“按保險行業慣例,代理人可以從保險公司領取保險費臨時收款憑證,在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後出具給投保人。但有些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後,並不馬上交到公司,而是佔為己有,或臨時用於其他投資。一旦資金鏈斷裂,就會出問題。”律師吳冬介紹,一般而言,保險仲介會直接和客戶接觸,簽協議、收保費,而後將保費交付給保險公司,但其間的結算時間週期較長,存在風險。
在浦東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保險代理人沈某向客戶沙小姐收取13萬元保費後,未將錢款交給公司,而是留作私用。沙小姐依據13萬元的臨時收款憑證向保險公司主張返還保費。經過審理,沙小姐討回了錢款,沈某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但保險公司的損失難以挽回。
“出於業績考慮,保險公司往往會允許仲介公司延長結算週期,這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浦東法院法官顧權提醒,保險公司應加強風險防控,審視和仲介公司的合作是否合乎規範,對一些屢屢出現問題的仲介公司,應果斷結束合作關係。同時,加強對業務員的教育管理,政府部門的監管措施也應更加細化。吳冬也建議,保險公司應在做大業績和防控風險之間獲得平衡,一旦出事,損害的不僅是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是無數投保人的血汗錢。
對於一些高額收益理財産品的宣傳,顧權也提醒市民應該“有一顆警惕之心”,如果對方宣稱的收益遠高於同行業一般水準,就尤其要當心,“因為這很可能是一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