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4日專電(記者任峰)記者從北京市地稅局獲悉,從今年1月1日起,在北京二手房交易中,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裝修費用憑證的,稅務機關可在住房成交價格的10%範圍內核定住房裝修費用。
據悉,為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北京市地稅局發佈了關於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稱,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能夠確定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以本次住房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其他合理費用(如裝修費用)後的餘額,按20%稅率計算。對於納稅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裝修費用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此次住房成交價格的10%範圍內給予核定。
對於這一新規的出臺,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解讀説,此前因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納稅人取得發票普遍不太規範,導致不能在稅前扣除。新規對不能夠提供住房裝修發票的納稅人核定住房裝修費用,避免了納稅人因裝修憑證不規範而無法享受稅收扣除政策,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