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要制定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黑龍江省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進行規範,五種車型四種收費項目,都有明確的收費標準。該標準自2014年1月5日起試行至2015年1月4日。
救援收費前要告知 車主同意並簽字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統籌組織,救援服務實行資格準入管理制度。
因事故不能自行駛離而影響交通的車輛,由高速公路救援機構拖離並按規定收取費用,其餘車輛實行“自願有償”服務。各救援服務單位在提供救援服務和收取費用之前,應主動將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或相關人,並予以説明,徵得其同意並簽字確認(因當事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等不能簽字的除外)。
收費標準按車型定 可適當下浮不得超收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被救援車輛的車型確定。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可適當下浮,幅度不限。其中,小轎車拖車費10公里內最高300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
具體規定為:
(一)拖車費由基價和拖運費兩部分組成。吊車費、吊貨物費、停車及看護費按基價計收。吊車(含拖車吊車)車貨一起吊的,只收取吊車費,不得再收取吊貨物費。
(二)在同一事故現場,同一輛吊車(含拖車吊車)對兩輛以上車輛實施救援時,按吊車收費標準的60%分別向被救援車輛收取。
(三)救援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品車輛,可在收費標準上浮30%以內收取。
(四)救援車輛到達現場,因車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拖車按基價的60%收取,吊車按50%收取。
(五)50噸(含)以上吊車救援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收費標準須公開 要給車主開正規發票
救援企業須嚴格執行國家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將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救援服務電話、“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內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務區、企業經營場所、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救援企業實施救援服務收費時,應開具稅務部門印製的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