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河南省公安廳出臺《河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工作細則》,今後傷害案件受理後,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民警應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傷害人到案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傷情鑒定。
《細則》要求,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出警民警要制止傷害行為,做好組織救助傷員,保護現場,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還要追緝查控嫌疑人;對於被傷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要求辦案部門立即依法受理,及時調查取證。
傷害案件受理後,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傷害人到案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鑒定。對於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對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出具的人身傷害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或者辦案部門有異議的,經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如果當事人對兩次鑒定仍然有異議並且符合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情形的,《細則》中增設了專家會診程序,由辦案相關部門組織和邀請司法機關的法醫鑒定技術人員及醫學專家會診。(記者 李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