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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張旭東)中國人民銀行29日向社會發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較為重大的調整和改進,新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央行稱,此舉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並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有助於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

    此次政策調整的重點集中於以下四方面:一是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審核後辦理,資本項下需經必要的核準。二是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其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可按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部分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三是明確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規範了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四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對外幣現鈔存取和攜帶的管理進行了規範。

    同時,《辦法》對現行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廢止了原來有關個人外匯的16個管理規定。這將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銀行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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