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 周瑋)就文化部近日出臺的《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26日接受採訪時表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如娛樂場所能否設在居民住宅區周圍,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是否一定要聽證,新設立的娛樂場所的營業面積有沒有最低標準等。為解決這些問題,加強娛樂場所監管,《意見》將《條例》進一步明確細化。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意見》再次明確了有關娛樂場所設立的規定:新批准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含商住兩用樓),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不得設立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內部及其周圍。娛樂場所和學校、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相互最小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意見》規定,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佔有營業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娛樂場所的不同類型分別制定營業面積最低標準及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全國最低標準。
新設娛樂場所須聽證。《意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係人派人參加聽證,並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對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為避免相關主管部門職權交叉及重復處罰,《意見》規定,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權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書面抄送公安部門。對於同一違法事項,公安部門已經處罰的,文化主管部門不再重復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