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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借讀生擇校生錄取有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30日   來源:海南日報

    凡沒有參加中考的不受理擇校申請
    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不辦理義務教育階段的借讀

    海口市教育局日前出臺《借讀生、擇校生錄取工作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規範借讀生、擇校生的招生錄取。

    ——市(區)招生辦負責受理借讀生、擇校生的報批材料,凡沒有參加中考的不受理擇校申請,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不辦理義務教育階段的借讀,學校開學後不再受理借讀、擇校申請。

    ——借讀生、擇校生的錄取,由各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提出錄取名單並造冊,領導小組各成員在錄取名單上簽名,報市(區)招生辦審批。未經審批不得錄取。

    ——招收借讀生要在範圍內適齡少年兒童人數調查落實之後,要首先保證範圍內適齡少年兒童全部安排入學,借讀生不得佔用範圍內適齡少年兒童的學位。擇校生錄取要根據招生計劃劃定錄取分數線。擴大招生計劃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學校根據政府批准的招生計劃及學生報名人數劃定錄取分數線,不得隨意降分錄取。

    ——擇校費、借讀費要嚴格按規定標準收取,不得隨意提高或減免。少收擇校費、借讀費的,要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報市(區)招生辦審批;免收擇校費、借讀費的要報市(區)招生領導小組審批。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

    ——有關工作人員不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長、考生賄賂,不準敲詐勒索財物。招生工作自始至終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在招生工作中違紀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調離、撤換工作崗位或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的要追究法律責任。(記者 陳成智 實習生 徐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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