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9月1日起,遼寧省全日制義務教育學校的學生入學、休學、轉學、借讀、跳級、獎勵、處分等都將按新規章執行。記者從遼寧省教育廳獲悉,《遼寧省全日制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已出臺,並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
遼寧省教育廳人士介紹説,今後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同時,《辦法》規定小學班額為45人以下,初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辦法》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不得進行入學考試。學生家庭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遷移或在本縣(區)內跨鄉(鎮)遷移,可準允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有六種情況可以辦理借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父母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辦法》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給予處分的,應由學校教導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佈。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記者 吳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