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出臺了《2007年北京市規範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嚴格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收費行為,並明確規定了諸如“對2007年秋季新學期錄取的擇校生,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後,不再收取學費。”“對違規的學校,將嚴肅查處,示範高中將取消稱號。”等多項具體措施。
按照北京市教委的規定,今年將嚴肅查處強行推銷、統一代辦學生保險的行為;強制學生統一訂購或購買課外讀物、報刊雜誌、學習用具、生活用品的行為;學校以“改制”為名亂收費、違規辦班亂收費、強制性服務收費,以及濫印、濫發教輔材料的行為。北京市教委將公佈市、區兩級專項治理舉報電話,建立完善舉報查處制度,根據群眾舉報隨時對有關學校進行檢查,做到有報必查,違規必糾。
北京市教委今年還將加大對民辦高校招生錄取的監管,堅決制止各級各類學校與招生錄取挂鉤的各種亂收費行為,要求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分數不低於學校正常錄取分數線20分,擇校費收取標準每生不超過3萬元,學校招收擇校生數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正常招生計劃(不含擇校生)的18%”的“三限”政策,對2007年秋季新學期錄取的擇校生,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後,不再收取學費。嚴禁區縣和學校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擅自擴大收取擇校費的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在擇校生之外以非計劃生、旁聽生等其它任何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對違規的學校,將嚴肅查處,示範高中將取消稱號。
北京市教委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年重點清理規範部分産權清晰、公辦學校特徵明顯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清理後明確轉為公辦學校的,一律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在清理規範期間,現有改制學校嚴禁以“一校兩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義亂收費。北京市教委強調,公辦中小學校不得利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公休日組織學生補課收費;不得與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合作或以民辦學校名義變相補課收費;未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將校舍出租出借給民辦學校;中小學校教職工不得為民辦學校舉辦課程補習班進行招生、宣傳。
此外,北京市教委還強調嚴禁捐資助學與學生入學和招生錄取挂鉤。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要繼續深入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收費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要堅持公示內容審核制度,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陽光收費”。(記者 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