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6月19日專電(記者鄒蘭、孫晶)記者從天津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天津市擬出臺《文物保護條例》,以進一步規範和保障文物管理、文物利用、文物流通等工作。目前,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該條例草案。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由於《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的部分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天津市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措施。天津市將出臺的《條例》主要規範了政府的責任、文物鑒定委員會範疇、建設工程與文物保護、關於不可移動文物工作、館藏文物管理、文物市場等六大方面的內容,細化了管理措施。
據介紹,《天津市文物保護條例(草案)》規定:文物市場的舉辦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對場內文物經營行為的管理、監督,設立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聘用文物鑒定人員。文物市場應當在明顯處設置公告牌,明確告知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依法辦理文物出境許可手續。
記者另外從天津市文化管理部門了解到,天津市文物分佈的主要特點一是流散於民間的文物較多,二是文物的綜合價值高,很多文物不僅是考證重要歷史事件發生的證據和研究歷史發展的史料,同時還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美學鑒賞價值和收藏價值。天津市的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其中的文物管理、文物利用、文物流通等工作,亟待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從而予以規範和保障。
天津將出臺的《條例》主要是依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總結了天津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成功經驗,同時借鑒北京、重慶、浙江等省市的做法擬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