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5月2日專電(記者沈汝發)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日前公佈了《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根據規定,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福建省高招部門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福建省高招委要求,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組織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部門與各有關高等學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説明後,負責匯總後及時、規範、統一地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根據規定,招生計劃公佈後,未經計劃主管部門核準不得擅自更改。凡違反國家招生規定所招收的學生,國家一律不承認其學籍。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等學校統一考試錄取招生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省高招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高招部門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另外,福建省高招委要求,高等學校進行定向就業招生,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並嚴格履行定向協議。定向生培養費用由定向就業單位負責,嚴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