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4日奧運專電(記者張舵)根據北京奧組委14日發佈的《奧運場館觀賽規則》,北京奧運會期間進入場館觀賽的觀眾將被限制攜帶12類物品,其中包括水壺、口哨、鑼鼓、長柄傘、對講機等常見生活用品。
北京奧組委志願者部副部長、奧運觀眾呼叫中心場館主任張振良14日在參加《奧運場館觀賽規則》新聞發佈會時介紹説,進入奧運場館的限制物品包括:軟硬包裝飲料與食品;玻璃杯、保溫杯、水壺、飯盒等易碎品與各類容器;鑼鼓、喇叭、口哨等樂器;體積較大,不方便帶入坐席區的箱包、手提袋;非奧運會、殘奧會參賽國家(地區)的旗幟,或長度超過2米、寬度超過1米的旗幟;任何橫幅、標語、傳單,以及商業、宗教、政治、軍事、動物保護等內容的宣傳品和展示品;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刀具、長棍、長柄傘、照相機支架等尖銳物;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未經授權的對講機等干擾奧運會電子信號的物品。張振良説,奧運場館在比賽期間還限制攜帶動物和任何代步工具,不過導盲犬、嬰兒車和輪椅除外。
在《奧運場館觀賽規則》中,集體穿戴含有相同商業標誌的服飾,用閃光燈拍照分散運動員注意力,在座席區長時間站立遮擋他人視線等10類行為,被列為限制行為。
此外,該規則還規定了進入場館觀賽時的禁止行為和物品,其中包括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攜帶管制器具、易燃物品,圍攻裁判員、運動員,賭博以及遊行、裸奔等。
北京奧組委志願者部副部長黃可瀛隨後解釋説,北京奧運會的《奧運場館觀賽規則》和悉尼、雅典奧運會的觀賽規則基本一致,只是在一些具體的執行操作上有些不同,“比如雅典奧運會是限制觀眾攜帶大量的硬幣入場,而我們這裡就沒有提出這一點”。
據悉,觀賽規則適用於奧運會與殘奧會的所有持票觀眾,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每名觀眾在獲得比賽門票的同時就會得到一個服務電話號碼,諮詢相關的觀賽事宜。
附件
奧運場館觀賽規則
一、為維護安全、文明、有序的場館觀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奧委會、殘奧會的有關合同規定,參照歷屆奧運會慣例,特製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適用於奧運會與殘奧會的持票觀眾,不適用於奧運會與殘奧會註冊人員。
三、本規則主要包括限制物品、限制行為、禁止物品與行為三方面內容。
四、限制物品是指雖不觸犯法律,但不符合奧運會或殘奧會的相關管理政策,其攜帶或使用將在場館中受到限制的物品,建議觀眾不要攜帶此類物品前往場館。在安全口觀眾服務與安檢人員將對限制物品進行檢查,並按照奧運場館觀賽規則的執行辦法進行處理。
限制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軟硬包裝飲料與食品。
2、易碎品與各類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保溫杯、水壺、飯盒等。
3、樂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樂器,口哨等。
4、體積較大,不方便帶入走坐席區的箱包、手提袋帶等隨身物品。
5、非奧運會、殘奧會參賽國家的旗幟長度超過2米或寬度超過1米的旗幟以及旗桿。
6、任何橫幅、標語、傳單,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宗教、政治、軍事、領土、人權、環保、動物保護等內容的宣傳品和展示品。
7、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
8、刀具、球棒、長棍、長柄傘、照相機與攝像機支架等尖銳物或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9、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
10、導盲犬除外的動物。
11、除嬰兒車與輪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踏板車、滑板、旱冰鞋等。
12、未經授權的對講機、擴音機、收音機、激光裝置、無線電設備等干擾奧運會電子信號的物品。
五、限制行為。是指雖不觸犯法律,但不符合奧運會或殘奧會的相關管理政策,有可能對場館秩序、賽場環境、運動員或其他觀眾構成干擾的行為。場館工作人員將按照奧運場館觀賽規則執行辦法對此類行為進行處理。
限制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對號入座。
2、在非吸煙區吸煙。
3、翻越護欄、踩踏座椅以及向比賽場地、觀眾坐席投擲物品。
4、攜帶嬰兒車或輪椅進入非無障礙坐席區。
5、進入非觀眾區域,如貴賓區、工作區及比賽場地等。
6、在坐席區內撐傘、長時間站立等遮擋他人視線或影響他人觀賽的行為。
7、未經授權在場館內進行電視轉播報道或使用專業設備錄像。
8、刻意展示、宣傳服飾及隨身物品上的商業標識,集體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設計同案、色彩組合或商業標誌的服務,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稱、産品、品牌或形象。
9、任何未經授權的宣傳推廣和展示活動,任何籌集資金的行為,在場館內分發促銷品或帶有企業標識的産品。
10、其他分散參賽運動員、技術官員、教練員注意力,影響賽事順利進行或妨礙他人觀賽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閃光燈拍照,明顯處於醉酒狀態進入場館,不服從人員管理等。
六、禁止物品與行為,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物品與行為,一經發現,場館工作人員將立即報告安保部門依法處理。
奧運會場館嚴令禁止的物品與行為包括:
1、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腐蝕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物品。
2、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3、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
4、任何遊行、就坐、示威行為、裸奔等其他擾亂現場活動秩序和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本規則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
八、本規則會因場館和賽事不同在執行中略有差異,解釋權歸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員組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