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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檔案可有償供個人或商業使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吳晶、劉奕湛)教育部近日發佈《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指出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用於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該辦法由教育部和國家檔案館聯合製訂,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分為總則、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檔案管理、人員設置、條件保障等五章。

    辦法規定:高校檔案是指高等學校從事招生、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學生、學校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載體的歷史記錄。

    辦法指出,高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檔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涉及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涉及個人隱私的以及檔案形成單位規定限制利用的不對外公佈。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高校檔案用於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費用。

    辦法要求,建校歷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在1萬人以上、已集中保管的檔案、資料在3萬卷(長度300延長米)以上的高校應設立檔案館。未設立檔案館的高校應設立綜合檔案室。有條件的高校檔案機構,可以申請創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依照辦法規定,高校檔案機構,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經有關部門鑒定並登記造冊報校長批准後予以銷毀。未經鑒定和批准,不得銷毀任何檔案。如果玩忽職守,造成高校檔案損壞、丟失或擅自銷毀檔案,擅自出賣或贈送、交換檔案,高校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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