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6日專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1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我國將繼續延長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中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