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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針對初創期創業組織的優惠政策套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3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從今年4月1日起,“羽翼”尚未豐滿的創業組織將能享受到專項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4月2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關於對初創期創業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意見的通知》,推出一系列針對初創期創業組織的“低成本”政策套餐,可有效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組織存活率。

    此次新政策扶持的初創期創業組織,是指具有上海市戶籍的勞動者在上海市註冊登記18個月以內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市就業促進中心日前發佈的《2008年度上海市居民創業狀況調查報告》也顯示,有超過五成的創業者認為創業後的半年到兩年內是創業“陣痛期”。此次新政策提出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極具針對性。

    根據意見,初創期創業組織吸納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註冊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但以當月為補貼對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為限。

    在創業園區外自行解決經營場所的創業組織,根據吸納就業情況,也能開始享受一定的創業場地房租補貼。補貼金額根據創業組織當年實際吸納上海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的人數和當年度從業人員人均房租確定。以創業組織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為限,年度人均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

    申請房租補貼的初創期創業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生産經營地與註冊地一致,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已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有獨立的銀行賬號;租賃固定創業場地開展經營活動滿一年及以上;按租賃協議繳納房租;創業組織應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初創期創業組織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與《關於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有關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一次性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此外,社會保險費補貼及房租補貼期限應在創業組織的初創期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即創業組織可以從4月1日起享受補貼至初創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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