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天津市教委出臺《對2009年初中畢業生中的優秀生、優撫對象等在升學中給予加分的規定》,決定對2009年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的優秀生、優撫對象、歸僑子女等在升學中給予政策優待。
優撫對象的加分條件為:1、烈士子女在升學時降20分錄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升學時降10分錄取。2、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升學時降20分錄取。3、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對現役軍人子女優先錄取。4、凡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在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參加我市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歸僑子女等的加分條件為: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的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子女、歸僑考生、台灣省籍考生、少數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員在藏在疆工作期間子女、來津高層次留學人才其隨歸子女(在國外學習5年以上,回國後在3年內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升學總成績加5分。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優秀畢業生的加分條件為:凡獲得2008至2009學年度評選出的市級三好學生、市級優秀學生幹部和2008年評選出的“學雷鋒、樹美德、做新人”先進個人的考生在升學時享受總成績加5分的政策優待,且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對於符合2009年初中畢業生中的優秀生、優撫對象、歸僑子女等加分或政策優待項目中超過一項的考生,則由考生本人選擇,只能享受一項加分或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