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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臺辦法規範高中生學籍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05日   來源:江西日報

    8月4日從江西省教育廳獲悉,江西省出臺《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規範。該《辦法》對普通高中學生的入學及學籍註冊、轉學、借讀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同縣域、同城區內不允許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或家庭遇到重大變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區)遷移(不含同縣域、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同時,普高學生轉學執行同級互轉原則,即只能轉入與原校同級或低一級的學校、與原校相同的年級。此外,普高學生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經轉入學校同意、並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係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辦理轉學手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辦法》規定,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錄取學校就讀,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如學校班額允許,經接收學校同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江西省其親屬所在地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父母雙方均在江西省務工、經商的外省(市、區)人員子女;父母雙方都在外省從軍者;父母一方在江西省從軍者。

    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到接收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且借讀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其中,借讀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借讀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畢業證書發放、畢業升學考試等均回原校進行。(張武明 羅昭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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