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天津市教委、市糾風辦、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通知,規範天津市普通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提高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透明度,切實維護學生的根本利益。
通知要求,中小學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學活動、基本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等所需經費,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收費。嚴禁將講義資料費、取暖費、電子閱覽費、計算機上機費、校園安全保衛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收費。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除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入夥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嚴禁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選擇和非營利原則,要嚴格控制、公開透明。普通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直接用於學生,學校和教師不得在為學生服務和代收費的過程中從中牟利,不得侵害學生利益。
此外,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服務和代收事項,要列出收費的價格明細,書面徵得學生家長的同意據實收取;要實行辦事公開制度,要在學校教育收費公示欄中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努力減輕學生負擔。學校和個人不得代其他單位動員、組織訂購、辦理其他教輔材料或各類物品;不得開展商業推銷活動;不得向學生強行攤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