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新修訂)規定,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不得張榜公佈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這也是內蒙古首次將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作為個人隱私的一部分上升到法律層面予以保護。
新條例還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不僅是對學校,新條例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也有明確要求,如不得將未滿七周歲的未成年人長時間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乘坐,等等。(記者 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