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17日專電(記者 李雲平)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按照最新規定,內蒙古所有接受就業技能培訓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根據最新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就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凡是符合享受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按照規定,內蒙古所有直接報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人員必須在培訓鑒定結束後15日內向就業地就業部門提出培訓補貼申請,經就業服務部門初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本人銀行賬戶。
內蒙古明確規定:如培訓學員年度內重復參加培訓,就業服務部門將相應扣除就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或取消班次申領培訓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