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獲悉,為進一步規範上海市中小學、內地民族教育班、國際課程班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確保上海市中小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實施,上海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學籍號編制規則》。
規則規定,學生的學籍主號即為學生的身份證件號碼。學生在上海市中小學就讀期間,其學籍主號具有唯一性。學籍主號一旦生成不得擅自更改。具體編制為:中國大陸學生,以居民身份證號為學籍主號;中國香港學生,以香港特區身份證號為學籍主號;中國澳門學生,以澳門特區身份證號為學籍主號;中國台灣學生,以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編號為學籍主號;外籍學生,以有效護照編號為學籍主號;其他學生實行統一編號。
學籍副號編碼由6部分共19位數字代碼組成:1至3為地區代碼,4至6為區縣代碼,7至10為學校碼,11為學段碼,12至15為入學年份代碼,16至19為學生代碼。上海市地區代碼為310。
規則規定,學生取得上海市學籍後,在上海市中小學就讀期間學籍主號不變;學生在同一所學校同一學段就讀,學籍副號不變。學生在上海市範圍內升學或轉學,其學籍主號不變,學籍副號須重新編制。學籍號一旦生成使用,則不能重復使用。因學校撤並或學校性質發生變化導致在校學生學籍號變化的,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市教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