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草原的保護和管理,完善草原徵佔用審核審批制度,近日,農業部制定並公佈了《草原徵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充實完善草原法配套法規規章體系,對在新形勢下規範和加強草原徵佔用管理,嚴格保護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農牧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確立了嚴格保護草原的制度.對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基本原則、需要進行審核審批的事項、標準及程序均做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草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國家保護草原資源,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草原轉為其他用地。同時規定:礦藏開採、工程建設和修建工程設施應當不佔或少佔草原。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外,不得佔用基本草原。
《辦法》規定,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徵用使用草原、臨時佔用草原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都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開採礦藏和建設徵用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農業部審核同意;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佔用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審核同意。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農業部審批;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審批。
《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徵佔用草原的申請、查驗、審核審批的程序,明確了審核審批的條件和有關辦理時限,同時還根據《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設置了對建設徵用使用草原預收草原植被恢復費的條款。
我國擁有天然草原近4億公頃,佔國土面積的41.7%。草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是我國國土的主體和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也是畜牧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牧區農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産資料。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和各項建設工程的實施,因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徵用和使用草原,以及臨時佔用草原的情況日益增多。同時,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非法或越權亂佔亂用草原,破壞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侵害農牧民承包經營權和合法收益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加強草原管理,規範草原徵佔用審核審批,嚴格控制草原轉為其他用途,已經變得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