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吉林省交通建設招投標行為,近日,該省交通廳對各市(州)交通局、相關單位以及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為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市(州)交通局及相關單位加強監督檢查,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人要調整施工招標的資格預審工作內容,將投標階段對投標人技術能力、管理水平、財務能力和以往業績信譽的審查前移到資格預審階段,對項目主要負責人員要提出備選人員的要求。評標階段的工作重點轉為對投標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進行審查,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授予條件,推薦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要提高資格預審和評標工作的透明度,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不得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採購或者分割工程。
投標人不得有弄虛作假、挂靠、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賄等行為。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中標資格,並記入誠信檔案中;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吉林省交通建設市場1至3年的投標資格。
為防止出現投標人惡意搶標和損害招標人利益的問題,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如果評標委員會推薦其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若其放棄中標,不管任何原因,兩年內不得參與吉林省公路工程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活動”。